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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动迁|侄子曾随父母享受过福利分房,如今还要来分征收款

房产动迁|侄子曾随父母享受过福利分房,如今还要来分征收款

本案例发表在《新民晚报》2022.9.1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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侄子曾随父母享受过福利分房,如今还要来分征收款

杨先生居住的公房被征收了。因协商分割征收补偿利益不成,侄子小杨等把杨先生告上了法院,小杨以其未成年时随父母分房不视为享受福利分房为由主张分得征收补偿款,但法院判决结果显示小杨一无所获。


杨先生和杨某为同胞兄弟,其父母在上海有一套公房,承租人为杨父。1980年杨先生和刘女士结婚,婚后刘女士将户口迁入系争房屋,刘女士婚前在娘家享受过福利分房。1983年杨某和潘女士结婚,次年生有一子小杨。1986年杨某的工作单位为其家庭分配了一套使用面积为22.3平方米的福利公房,房屋受配人为杨某一家三口。杨某一家在获得福利公房后即搬离了系争房屋。1997年杨某一家三口将户口迁回了系争房屋。2000年前后,杨先生的父母先后去世,之后系争房屋一直由杨先生夫妻二人居住,直到房屋征收,房屋承租人一直没有变更。


20211月,系争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同年36日,杨先生作为该户的签约代表和征收单位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拟获得房屋征收补偿款共计561万余元。征收时系争房屋登记有杨先生夫妇和杨某一家,共5人的户口。杨某一家认为,虽然其一家三口享受过福利分房,但分房时小杨属于未成年人,根据相关规定,小杨不属于享受过福利分房的情况,不影响其作为同住人身份参与征收补偿款的分配。杨某一家还认为,刘女士享受过福利分房,不是系争房屋同住人,认为系争房屋补偿利益应在杨先生和小杨之间均等分割。协商无果后,两家发生激烈冲突。最终杨某一家把杨先生夫妇告上法院。


杨先生找到我们咨询。我们给他梳理分析本案,认为原告杨某一家三口不能被认定为房屋同住人,无权参与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的分配。首先,杨某一家三口享受过福利分房,且所分福利房屋面积达到当年住房解困标准,根据政策和相关法律规定不能重复享受公房福利,不符合公房同住人中的“他处无房”的条件,不能被认定为房屋同住人。其次,关于小杨当年随其父母享受福利分房,本次能否被认定为系争房屋同住人的问题,答案是否定的。上海高院在关于对公有住房的成年同住人进行认定时提出,如该当事人未成年时曾与其父母共同受配过公房,是否属“他处有房”的问题,明确指出未成年人不视为福利分房只有一种情况,即该成年人在未成年时随父母享受过福利分房,成年后又分得另一套公房,在确定其分得的公房同住人范围时,倾向性观点为,未成年人与父母共同受配公房时,未成年人并非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获得住房福利,而是附随于父母的居住利益,原则上不属于他处有房,不影响其成年后所获得公房在征收时同住人的认定。系争房屋并非小杨成年后所受配,小杨显然不符合上述情况,应被排除系争房屋同住人地位。


杨先生夫妇委托我们代理应诉维权,案件走向和判决结果符合我们之前的分析和预测。法庭采纳了我方代理意见,认为杨某一家享受过福利分房,不是系争房屋同住人,小杨不符合未成年曾享受过福利分房例外对待的情形,三原告均无权参与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的分配。判决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归被告杨先生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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