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动迁|为动迁款状告父亲,最终一无所获
房产动迁|为动迁款状告父亲,最终一无所获
本案例源自上海方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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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迁帮侬忙(Fanro-FangChan)
为动迁款状告父亲,最终一无所获
刘先生承租的公房被征收了。女儿刘某为了获得征收补偿利益把刘先生告上了法院,一场诉讼结束,原告刘某最终竟一无所获。
刘先生和妻子黄女士在上世纪六十年代生下一女刘某,黄女士在七十年代初不幸因病亡故,刘先生一边工作一边照顾女儿,最终培养女儿考上了大学。1984年,女儿刘某大学毕业后分配到上海某事业单位工作。让刘先生没有想到的是,女儿结婚后对自己逐渐疏远,不仅很少来看望,来了就是要钱,从不关心。晚年的刘先生想找一伴侣共同生活,但是刘某得知后百般阻拦,刘先生为此十分伤心。刘先生在上海拥有一套承租公房(以下简称“系争房屋”),该房屋是八十年代初刘先生单位分配的福利房,承租人为刘先生,刘某为公房原始受配人。刘某婚后即搬至夫家居住,之后房屋一直由刘先生一人居住。2007年刘某说服父亲把丈夫钱某的户口迁入系争房屋,为的是动迁时多拿人头费。刘某户口自系争房屋受配后一直登记在系争房屋。2024年2月,系争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同年3月12日,刘先生作为承租人代表该户和征收单位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拟获得征收补偿款共计人民币638万余元。征收前系争房屋有刘先生和刘某夫妇共三个人的户口。刘某要求分得系争房屋三分之二的房屋补偿款,遭刘先生拒绝后,刘某夫妇一纸诉状把老父亲告上法院。
刘先生找到我们咨询。我们给他梳理分析,认为本案刘某能否被认定为公房同住人,关键看刘某是否享受过福利分房。如果她享受过福利分房则排除其公房同住人地位;若她本市他处没有享受过福利分房和动迁安置,虽然其多年没有在系争房屋居住,但因其本人是系争房屋的原始受配人且婚前实际居住,其并不当然丧失公房同住人身份。至于刘某的丈夫钱某,由于其户口是本市他处迁入且从未入住系争房屋,当然无权以房屋同住人身份参与动迁利益的分配。后刘先生委托我们代理应诉维权。我们持法院调查令调查的结果显示,刘某夫妇所居住的房屋系2000年以后购买的商品房。从刘某的户口从未迁出系争房屋判断,刘某很有可能没有享受过福利分房。但是刘先生的一句“听她说过她在单位有福利分房,但不清楚房屋位置”,让我们心里十分纠结。我们迅速研判后,再次向法院申请调查令,去刘某单位调查刘某的福利分房情况。但在调查过程中,被刘某单位人员以“年代久远,档案材料丢失,无法查询”婉拒。在此情况下,我们诉讼团队派出多人打探该事业单位当年福利分房的小区,通过走访当地居委会和物业,做了大量的调查工作,终于查到了刘某福利分房的具体位置,后再次申请法院调查令,持令到房产交易中心把刘某福利分房的情况调查个水落石出。原来早在1994年,刘某在单位就分得了一套面积为56平方米的福利房,该公房的原始受配人是刘某夫妇二人。该调查结果不仅令刘先生喜出望外,也令我们诉讼团队的律师们格外兴奋。
依据我方提供的证据,法庭认定两名原告不符合系争房屋同住人条件,最终判决驳回了原告刘某夫妇的诉讼请求,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全部归属于被告所有,案件以刘先生的完胜而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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