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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动迁|户口登记在他人私房,为何也能获得动迁利益

房产动迁|户口登记在他人私房,为何也能获得动迁利益

本案例源自上海方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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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动迁韩迎春律师团队(Fanro-FangChan

 

户口登记在他人私房,为何也能获得动迁利益

小赵居住的房屋被动迁时,房屋性质为张某的私有产权房,但是小赵通过一场诉讼最终获得了房屋动迁款。

 

小赵作为知青子女,其户口于19873月从外地迁入上海一套公房内(以下简称“系争房屋”)。系争房屋承租人原为小赵的外公,当时房屋内户籍登记有外公、外婆和舅舅张某三人。外公外婆去世后,小赵一直在此居住。1985年张某曾在本市他处享受过福利分房,后张某的户口于19891月迁入系争房屋。1998年张某瞒着小赵并冒充小赵的签名,与上海某企业集团公司签订了《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把系争房屋购买为产权房,并将房屋产权登记在其一人名下。购买公房时张某书面承诺保证该房屋户籍在册人员的居住权。2000年小赵偶然得知张某的上述侵权行为,但在交涉时张某对小赵好话说尽,并哄骗说,承认小赵对系争房屋的权利并承诺将来房屋出卖后和小赵分售房款。对此,小赵出于亲情考虑就未再计较。20155月,张某突然翻脸,借口自己是系争房屋产权人,要求小赵搬出上述房屋。之后,小赵无奈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张某和上海某企业集团公司签订的公房出售合同无效,恢复房屋的公房状态。但是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小赵明知房屋性质发生变更数年内始终未对此提出异议,该行为视为小赵对公房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可,不予支持小赵的诉讼请求。小赵因未及时维权付出了代价。

 

20243月,系争房屋被征收。同年416日,张某作为房屋产权人和征收单位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拟获得征收补偿款共计630万余元。小赵找到张某协商征收补偿利益分配时,遭张某断然拒绝。张某认为自己是产权人,所有动迁利益均应归属其一人所有。

 

小赵找到我们咨询。我们给他梳理分析,认为系争房屋虽为张某产权房,但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张某获得房屋产权时侵犯了小赵的公房购买权,小赵有权分割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首先,小赵对系争房屋有居住权。系争房屋原为公房,小赵的户口系落实知青子女回城政策迁入系争房屋,且自1987年以来其一直居住在系争房屋,本市他处未享受过福利分房,也没有能力购买商品房,系争房屋是其唯一住处。其次,张某侵犯了小赵对公房的购买权,小赵的居住权不因产权人登记为张某而丧失。张某曾冒充小赵签名把系争房屋购买成产权房,将系争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严重侵犯了小赵的权益。若非张某的侵权行为,系争房屋仍然为公房,在张某已经享受过福利分房的情况下,张某无权享受公房的征收补偿利益。虽然小赵因为不懂法,没有及时诉讼维权而丧失了房屋产权,但是小赵对系争房屋的居住权并不因为张某购买产权而丧失,在系争房屋被征收后,小赵对系争房屋的居住利益当然要转化成征收补偿利益。

 

后小赵委托我们代理诉讼维权。我们代理小赵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分割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案件走向和判决结果符合我们之前的分析和预测,法院认定张某在购买公房时有保证在册户籍人员居住权的书面承诺,应当保证小赵的居住权。法院综合考量系争房屋来源、房屋居住情况和产权购买的历史情况,酌定判决小赵获得300万元征收补偿款,其余动迁款归属于被告张某,案件以原告小赵的胜诉而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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