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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动迁|户口不在册为何也能拿到征收补偿款?

房产动迁|户口不在册为何也能拿到征收补偿款?

本案例发表在《新民晚报》2022.11.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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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不在册为何也能拿到征收补偿款?

小张夫妇居住的房屋征收了。因协商分割征收补偿利益不成,小张夫妇把舅舅王某一家告上了法院。法院判决结果显示,虽然小张妻子刘女士户口不在被征房屋内,但她依然获得了房屋征收补偿利益。


王女士和王某为同胞姐弟。王女士的父母在上海有一套承租公房(以下简称系争房屋),承租人为王女士的父亲,系争房屋为老房,王某和王女士均在系争房屋出生长大。王女士于1971年在安徽和张某结婚,1976年生有一子小张。19927月,小张按照知青子女回城政策,户口从安徽迁入系争房屋。1997年和1999年,王女士的父母相继去世,之后房屋承租人一直未变更。小张在2002年和来沪务工的刘女士结婚,婚后小张夫妇一直住在系争房屋。王某在1978年和孙女士结婚,次年生有一子小王。王某1988年在其单位分得一套面积为21.3平方米的公房,房屋受配人为王某夫妇。之后王某一家三口从系争房屋搬出,但小王的户口一直留在系争房屋。王某夫妇的户口在1990年迁回系争房屋。


20212月,系争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征收时系争房屋登记有王某一家三口和小张共4个人的户口。在推选签约代表签约问题上,王某和小张互不相让。鉴于系争房屋由小张夫妇居住,让小张做签约代表便于动员搬迁的实际状况,征收部门临时指定小张为该户签约代表。同年428日,小张作为签约代表和征收部门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该户选择了货币安置,拟获得房屋征收补偿款共计645万余元。在协商征收补偿款的分配时,王某认为自己一家三口户口在册,而小张只有一个人户口在册。王某同时认为系争房屋来源于自己的父母,从代际关系看,自己和承租人是直系亲属关系,而小张和承租人的关系是隔代关系。因此王某坚持自己一家人应获得四分之三的房屋征收补偿款,且不肯让步。


小张找到我们咨询。我们给他梳理分析本案,认为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应当在小张、刘女士和小王三人之间原则上均等分配,且小张夫妇可以酌情多分。首先,王某夫妇享受过福利分房,不符合同住人认定中的“他处无房”条件,应排除二人系争房屋同住人身份。其次,刘女士和小张应当被认定为房屋同住人。刘女士虽户口不在册,但其基于婚姻关系已在系争房屋居住了近二十年,根据相关政策和法律规定,该情形应当作为引进人员按同住人身份对待。由于系争房屋一直由小张夫妇实际长期居住,因此与居住搬迁有关的奖励费用应当属于小张夫妇所有,故小张夫妇还可适当多分。至于小王,虽然其父母享受过福利分房,但小王并不在福利房屋的受配人名单之列,且小王户口自报出生后一直登记在系争房屋,曾在系争房屋实际居住一年以上,因此小王并未丧失同住人身份。


后小张夫妇委托我们代理起诉维权。案件的走向和判决结果符合我们之前的分析和预测。法院审查后认为,被告王某夫妇因享受过福利分房,不是系争房屋同住人,无权参与征收补偿利益的分配。刘女士虽然户口不在册,但属于应当按照同住人对待的情形。最终法院判决房屋征收补偿款中的200万元属于被告小王所有,其余445万余元属于原告小张夫妇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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